貨物稅條例  應稅貨物及稅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2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 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 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 。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 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 、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 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 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 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 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 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 、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 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 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 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 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 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 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