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應稅貨物及稅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2-6條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 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