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應稅貨物及稅率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0條
油氣類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左:

一、汽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千八百三十元。

二、柴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三千九百九十元。

三、煤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四千二百五十元。

四、航空燃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六百十元。

五、燃料油:每公秉徵收新臺幣一百十元。

六、(刪除)。

七、溶劑油:每公秉徵收新台幣七百二十元。

八、液化石油氣:每公噸徵收新台幣六百九十元。

前項各款油類摻合變造供不同用途之油品,一律按其所含主要油類之應徵 稅額課徵。

行政院得視實際情況,在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應徵稅額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 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