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申報及通知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20條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 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 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檢同有關證 明文件,據實申報。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 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

第22條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 視同全體已申報。

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 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 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