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計算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7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遺產,納稅義務人 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檢具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列報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前項捐贈之財產,其為不動產者,納稅義務人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不計 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其為動產者,未於三 個月內交付與受遺贈人或受贈人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 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