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繳納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53條
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 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 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