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繳納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50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前條規定限期內,將各項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有關文件或 抵繳之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其應 以現金補足應納稅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