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繳納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42條
贈與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贈與財產,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 情事,而贈與人並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情形時,各受贈人應對各該次贈與 之未申報、漏報或短報行為,按其受贈財產之比例在受贈財產範圍內負繳 納稅款及利息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