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計算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3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 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 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