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計算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1-1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給付該請求權金 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 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