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條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 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 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 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 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