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 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 定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