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8-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 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 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