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4條
(刪除)
第5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56條
本法所定之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製定之。

第57條
(刪除)
第58條
關於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58-1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造成依財政收支劃 分法規定應受分配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修正現行財政收 支劃分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 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損失,以各地方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三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之平均數,減除修正施行當年 度或以後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數之差額計算之,並計算至萬元止。

第58-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十三條及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稅率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 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 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第5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