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2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 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 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 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 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