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獎懲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8條
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者,應 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 法及其有關法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