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資料調查與通報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1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 ,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 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 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 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