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資料調查與通報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1-1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 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 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 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 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