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1條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