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申報與繳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9條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 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 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