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申報與繳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