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2-1條
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 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 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

二、課稅級距金額。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 額之金額。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 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 總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 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