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98條
兌換虧損:
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 額,不得列計損失。
二、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 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 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