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
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
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
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
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
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
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
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
據。
(四)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
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