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88條
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 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 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 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 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 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 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 據。

(四)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 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