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87條
權利金:

一、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契約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 予認定。

二、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 列為製造費用。

三、給付權利金,如應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扣繳者,除應通知限期補繳 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外,依本條有關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四、權利金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 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二) 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 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 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