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86條
研究發展費:

一、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或新創作、 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薪資。

(二)生產單位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供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供研究用儀器設備之當年度折舊費用。

(五)供研究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 或支付之費用。

(七)為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 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八)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 費用。

(九)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 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構、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認可之藥物臨床試驗 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十)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 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前款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三、供研究、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二年者,得 列為當年度費用。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逐年 提列折舊,並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 ,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