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1條
訓練費:
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
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
練器材設備費。
(四) 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六) 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
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
支。
(七) 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二、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
度費用列支。
三、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