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85條
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 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 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 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