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84條
雜項購置:

一、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 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二、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 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 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三、在購入年度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損費之資產,於廢損時,不得再以損 費列帳。

四、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 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