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82條
水電費瓦斯費:

一、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二、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 者,應予認定。

三、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 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四、水、電及瓦斯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自來水費為自來水事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三)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