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80條
交際費:

一、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 ,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一) 進貨部分: 全年進貨淨額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 分之一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 之二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 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仟萬元至六億 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 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 銷貨部分: 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 分之四點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 之六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 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 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 超過部份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 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淨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 過千分之一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 (三) 以運輸客貨為業者: 全年運費收入淨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 入淨額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運費收入 淨額千分之七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至一 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使用藍色申報 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運費收入淨額超過新台幣一億 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 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包括旅館、租賃業: 全年營業收益淨額在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 益淨額千分之十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 淨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九百萬元至四 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使用藍色申報 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收益淨額超過新台幣四千 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限。 (五) 保險業者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其收益額之計算如左: 1 產物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分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 分保費支出後之餘額為準。 2 人壽保險部門,應以全年保費收入,及其他收益,減除責任準備 金後之餘額為準。 (六) 放映電影業者,以全年票價總收入為銷貨額,以價購影片成本及支 付片商之租金 (即分成部分) 為進貨額,分別依第一、二目之規定 辦理。 (七)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 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 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 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二、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適用前款有關藍色申報書 之規定。

三、屬於交際性質之餽贈支出,仍以交際費認定。

四、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 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 (三)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 數量及成本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