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77-1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