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費用類之查核通則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70-1條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 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 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 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 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