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費用類之查核通則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68條
金融事業支付存款人之利息,如未取得存款人簽章領取利息憑證,應不予 認定,但該項利息,如係直接轉入存款人在該事業或金融同業存款帳戶者 ,或經於原存款單簽名蓋章,或在利息支出傳票背面蓋章者,均應予核實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