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費用類之查核通則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63條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 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 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 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 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 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