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46條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 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 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 期初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