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36條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 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 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