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27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 ,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 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