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24-2條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 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