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21條
作廢統一發票屬三聯式者其收執聯或扣抵聯,或二聯式者其收執聯未予保 存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能證明確無 銷貨事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