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20條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 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 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 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應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