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8-2條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 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 (或影本) ,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 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 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