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8-1條
國外營利事業因委託國內公司行號代辦進貨、銷貨或其他有關營業事項, 所撥匯之費用,國內受託公司行號,得就扣除代墊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 為當年度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