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7條
凡顯屬收入項目列入非收入科目,或非收入科目中有應轉列收入項目而未 轉列,因而短報所得者,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