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6條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得依下列方法擇一計算: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包括分期 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分 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 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下列公式計算: 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 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分期付款銷貨本年度收款總額x────────────────

                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款+本                 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毛利百分比法之採用,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

三、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 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 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前項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相同種類產品同期 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 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但全期均應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 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

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 ,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