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收入類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5-3條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 ,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