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負債及資本額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11條
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累積盈虧或其 他權益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並 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但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差異或會計原則 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自行調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