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負債及資本額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08-2條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 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 ;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 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股利,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視同 給付者,無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轉列其他收入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