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各項費用之查核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103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下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一)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 者。

(二)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三)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四)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 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五)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 ,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六)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七)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八)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 李運送費用。

(九)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十)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 理費用。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 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 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 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 票或普通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