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總則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5條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 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由代表人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變更、註銷時亦同 。其未於所得核定前檢送合約書者,依前一年度之狀況核課其所得。

執行業務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執行業務場所之財產目錄及 收支報告表;其為聯合執行業務者,得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 並應檢附盈餘分配表,以供查核。